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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實務訓練期間中,令我印象最深刻者,為一醫事糾紛案件,當事人之丈夫因肺炎住院,後出院未滿48小時即因病發緊急回診,復告不治。
在這案件中,就算確定院方的醫療疏失並得到賠償,當事人仍失去了家人、失去了家庭幸福,她的正義沒有到來、傷痛沒有平反
我想當事人也明瞭這點...

但當事人在本案件中對於訴訟程序的在乎與執著卻超越一般
其不斷的請求更改訴狀聲明及追加其認為有利的原因事實
對於狀紙字字錙銖的態度可能對於受委任律師而言造成業務上之極大困擾

但我知道,這個案件是當事人對於她丈夫最後的唯一,未必是為了懲罰、未必是為了賠償,只是對於家人的思念與不背棄。
當法律條文化為具體而呈現在法庭後,它對於當事人所隱含的感情與意義,律師有否能力表現於法律陳述中,不是對於判決勝訴,而是對於當事人把案件託付予你的信任感使然。
難以言辭的義無反顧,是我於律師實務訓練中所學重要的事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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